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玫熙盛某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玫熙盛某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银霞 审判员 房云静 审判员 郭 东
书记员:韩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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