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3255号。
法定代表人梁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诉讼保全费141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诉讼保全费141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保定轩某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审判员:刘欣荣
审判员:蔡文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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