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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区永兴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郝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亮、张翠玲,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园区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宝,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1654号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的纠纷已经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应解除对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建武

书记员:郑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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