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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
任红蕾(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建新

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第三工业园区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杏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九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市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99元,减半收取17249元,由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99元,减半收取17249元,由原告保定蓝某诚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
审判员:解立辉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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