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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容某县小里镇许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容某县容某镇奥威路64号。
负责人:付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7日原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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