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保定欧贝某电梯有限公司
刘志同(河北涿州志同法律事务所)
原告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高碑店市五一路南侧。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欧贝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敏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
委托代理人刘志同,涿州市志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欧贝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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