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MA07MJ031J。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小里镇许家园村东,注册号:130629000002510。
法定代表人:李元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荣某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保定皇禄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 郑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