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
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莉莉(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
原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新107国道定兴段东侧。
负责人李春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进根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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