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白沟新城紫某箱包制造厂
经营者闫亚杰
经营场所:白沟镇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臻格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生态工业园6号首层之二
原告保定白沟新城紫某箱包制造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臻格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白沟新城紫某箱包制造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泽敏 人民陪审员 张 庄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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