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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庆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7800元;2.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输送设备,原告如期交货,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等货款87800元,经原告对此货款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给付,为此起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自2015年5月份起,向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输送设备,2015年7月22日被告徐某某就之前货物质保金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质保金80000元,2016年1月30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郭庆涛货款7800元。郭庆涛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主张被告徐某某所欠郭庆涛货款7800元,实际债权人为原告,被告所欠质保金的质保期到2016年7月22日。被告徐某某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应认定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货款7800元、质保金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所欠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及质保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所欠原告质保金的质保期已到期,对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某给付所欠货款7800元及质保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瑞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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