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户木村。法定代表人:赵宝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靳海洋,公司董事长。
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石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99.0元,减半收取计50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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