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威。
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计2551元,由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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