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史晓辉(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杨某某
许秀芬
杨某某
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北常保村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景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辉,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许秀芬。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许秀芬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许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498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008元,由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498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008元,由原告保定海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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