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
法定代表人:于颖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素平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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