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沃某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新庄克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元,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艺娜,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保定沃某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沃某制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沃某制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52元,减半收取计9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 高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