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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卓勋,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杰,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

原告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其配偶刘希然名下的位于高阳县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赵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其配偶刘希然名下的位于高阳县的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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