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
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任飞
书记员:代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