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307号华侨大厦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152088XC。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易县,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梁增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李某某、梁增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 段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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