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307号华侨大厦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152088XC。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段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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