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凤栖街。
法定代表人:庄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许珂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某某、许珂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7元,减半收取3798.5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坤
书记员: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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