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格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容城县张市村。
法定代表人:宋印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三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袁江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郭可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再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格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三思、袁江浙、郭可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格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格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泽臣
书记员:张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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