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北张村。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长顺,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长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 靳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