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北张村。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敏哲,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英杰,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长顺,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延民,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保定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1楼9层。
法定代表人:吴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宾,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长顺、孙延民、保定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保定月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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