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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亚某某顺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注册号:130605400000185。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亚某某顺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当铺窑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5779490903K。法定代表人:林宜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亚某某顺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冀0691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亚某某顺特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蒙古亚某某顺特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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