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注册号:130605400000185。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107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6444G。
法定代表人:林宜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泽峰
人民审判员 狄洁
人民审判员 宋东锦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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