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郝某
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民营科技园区旅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博野县小店镇北祝村北祝西街一区091号。
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卫东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在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处加工定做塑钢型材,欠款103867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款103867元,未按约给付,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35%计付,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始至款付清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款1038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始至款付清日止,利率按年利率5.3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在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处加工定做塑钢型材,欠款103867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款103867元,未按约给付,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35%计付,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始至款付清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款1038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始至款付清日止,利率按年利率5.3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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