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
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赵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蠡县青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纸管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青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蠡县南庄镇东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与被告蠡县青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0元由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0元由原告保定新市区金箍棒纸管厂负担。
审判长: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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