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成某医院,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某某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办五四西路333号门脸。经营者:王怀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保定成某医院与保定市竞秀区某某图文设计工作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成某医院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成某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成某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保定成某医院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