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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科技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6175289D。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74430F。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冀0691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80万元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刘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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