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周国强
樊鸿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田明(北京恒顿律师事务所)
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郭艳丽(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D座中单302号。
法定代表人:傅哲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鸿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金霞路。
委托代理人:田明,北京市恒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2号楼A座七层。
法定代表人:孙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石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保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应恒泰艾普公司关于涉案软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应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泰艾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樊鸿雁,艾普石油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郭艳丽,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现路、秦平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日,赵某某、彭海勇、周国强三人成立了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同日,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狐软件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现路,注册资本50万元,并与赵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某某以软件资产入股方式占有全部股份额的51%,以赵某某为主创人所研制开发的所有软件产品均为赵某某与公司(指双狐软件公司)共有。但该协议还未等履行,12月15日,陈现路就替代赵某某成为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的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30日,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与双狐软件公司合并,名称仍为双狐软件公司。又经过股东内部出让股权,王朝旭、舒永兵也成为公司股东。2000年9月7日,陈现路向国家版权局就“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在此后双狐软件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科技成果时又叫“石油地球物理微机解释系统V2000”)(以下简称该两款软件为V2000)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是双狐软件公司、赵某某,开发时间分别是1999年4月5日、1999年11月1日。2000年12月23日,双狐软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册资本增至200万元。2002年12月12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将公司章程作了修改,赵某某、王大雪、靳雄、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其中赵某某持有50.37%的股份。2006年3月22日,该公司通过了《第三届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3.22决议)。第一条约定赵某某、靳雄、彭海勇向其他股东转股,退出双狐软件公司;第五条约定“老双狐(即双狐软件公司)和赵某某共有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对原知识产权技术的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今后发生的双狐知识产权专利维护费用由老双狐交纳。维护原知识产权需要赵某某签署的文件,由老双狐新一届大股东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签署”。3月24日,双狐软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3.24决议),主要内容是对双狐软件公司的净资产按照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约定:“完成上述分配方案后,老双狐全部资产应为人民币200万元(实物或货币)”。2006年4月7日,赵某某与其他股东出资在河北省三河市设立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波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31日,双狐软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形成第五届股东大会决议,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双狐软件公司59%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四位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该公司退出双狐软件公司,四大新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各持双狐软件公司25%的股份。2008年6月10日,双狐软件公司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四人,加上艾普石油公司,以180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成立恒泰艾普公司。8月1日,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召开双狐软件公司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狐软件公司公司解散;第三条约定现有股东会的全体成员已经新设成立恒泰艾普公司;第四条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将承继公司全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在独立拥有的和/或共有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8月2日,原双狐软件公司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以双狐软件公司的名义与恒泰艾普公司签订《协议书》,宣布两公司合并等事宜。2009年5月22日、6月30日,7月1日恒泰艾普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双狐坐标工具专业版软件”、“双狐地址档案管理系统”、“双狐地质图件惯例系统”、“双狐勘探信息综合应用系统”进行了版权登记。2009年6月29日,赵某某认为自己对两款V2000及“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络化软件”三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以下简称赵某某的三款软件)享有著作权,恒泰艾普公司、艾普石油公司未经其同意,对赵殿军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登记,艾普石油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对该软件公开对外宣传推广,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恒泰艾普公司、艾普石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恒泰艾普公司是否享有登记的四款软件著作权。二、恒泰艾普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恒泰艾普公司是否享有登记的四款软件著作权的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采取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实际履行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现有证据材料上看,双狐软件公司与赵殿军双方对3.22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签订之时均无异议。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第五条约定的内容。3.22决议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就软件权利归属的约定均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决议是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法律文件。3.22决议第五条约定:“老双狐(即双狐软件公司)和赵某某共有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对原知识产权技术的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今后发生的双狐知识产权专利维护费用由老双狐交纳。维护原知识产权需要赵某某签署的文件,由老双狐新一届大股东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签署”。该条说明,双狐软件公司、赵殿军对原属于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合同的形式在此后做了让渡,即双狐软件公司或赵殿军分别对原共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的权利,而不再受共有的限制。否则,不可能出现“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的结果。基于此,双狐软件公司或者赵殿军均有权对原共有的知识产权做出处理。2006年8月1日,双狐软件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第四条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将承继公司全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8月2日,双狐软件公司与恒泰艾普公司签订《协议书》,宣布两公司合并等事宜。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是双狐软件公司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恒泰艾普公司,恒泰艾普公司也接受这种转让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3.22决议之后,双狐软件公司将其著作权转让给恒泰艾普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3.22决议第五条的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在接受了双狐软件公司转让的著作权后,对再改进、发展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因此,恒泰艾普公司登记的四款软件并不构成对赵殿军著作权的侵害。赵殿军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保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殿军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800元,均由赵殿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恒泰艾普公司是否享有登记的四款软件著作权。二、恒泰艾普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恒泰艾普公司是否享有登记的四款软件著作权的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采取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实际履行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现有证据材料上看,双狐软件公司与赵殿军双方对3.22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签订之时均无异议。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第五条约定的内容。3.22决议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就软件权利归属的约定均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决议是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法律文件。3.22决议第五条约定:“老双狐(即双狐软件公司)和赵某某共有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对原知识产权技术的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今后发生的双狐知识产权专利维护费用由老双狐交纳。维护原知识产权需要赵某某签署的文件,由老双狐新一届大股东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签署”。该条说明,双狐软件公司、赵殿军对原属于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合同的形式在此后做了让渡,即双狐软件公司或赵殿军分别对原共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的权利,而不再受共有的限制。否则,不可能出现“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的结果。基于此,双狐软件公司或者赵殿军均有权对原共有的知识产权做出处理。2006年8月1日,双狐软件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第四条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将承继公司全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8月2日,双狐软件公司与恒泰艾普公司签订《协议书》,宣布两公司合并等事宜。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是双狐软件公司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恒泰艾普公司,恒泰艾普公司也接受这种转让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3.22决议之后,双狐软件公司将其著作权转让给恒泰艾普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3.22决议第五条的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在接受了双狐软件公司转让的著作权后,对再改进、发展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因此,恒泰艾普公司登记的四款软件并不构成对赵殿军著作权的侵害。赵殿军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保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殿军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800元,均由赵殿军负担。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冯胜杰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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