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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德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李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德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高阳县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海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李小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诉称,二被告共同经营农机配件,购买我马达头等农机配件,到2016年底共欠我货款109574元,有销售单、欠条、进货单、退货单为证,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9574元。二被告未到庭,也为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产农机配件,二被告共同经销农机配件,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二被告欠原告货款38200元,由被告李小果写下欠条,内容为“欠条,李小果欠货款38200元(叁万捌千贰百元)2016年1月30号”。2016年1月30日以后,二被告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15次,被告李小果在原告的销售单上签字5次,欠款24950元,被告李某在原告的销售单上签字10次,欠款58250元,二被告在这15次交易中,给原告退货7次,折款11826元,扣除二被告退款11826元,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9574元。以上事实有欠条、销售单、退货单、庭审笔录为证。
原告保定德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李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德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李小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生产农机配件,二被告购买原告的农机配件,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销售单、退货单,证实二被告欠下货款109574元,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共同经销从原告处购买的农机配件,对欠原告的货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权利,二被告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李小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德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9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李某、李小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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