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延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诉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孙延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国安
审判员 张书明
审判员 李国庆
书记员:戚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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