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高平(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河北燕某市建设有责任公司
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107号A段。
法定代表人:杨哲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平、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某市建设有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焦杰一。
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某市建设有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3元,由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3元,由原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卢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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