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刘强(北京海创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电站路32号A座1层。
组织机构代码:75026893-8。
法定代表人:齐志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9050712K。
法定代表人:崔世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院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院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鑫恒盛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鸣倩
书记员:张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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