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远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保路口东行一百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9844023-1。
法定代表人李桂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彦红,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通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2000005567。
法定代表人赵英宅。
本院在审理原保定市远方运输有限公司告与被告保定通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远方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远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远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4元,减半收取3137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晶晶
书记员: 王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