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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保定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
范宏周(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保定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素敏(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红旗大街543号。
法定代表人李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宏周,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场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市贵宾楼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赵鹏壮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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