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彬,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称,李栓为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该村民为孤寡老人,无继承人。李栓名下有保定工行卡号为62×××51的银行卡,保定工行融达支行卡号为04×××56的存折。2016年11月30日,李栓因病去世。现请求认定上述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经审查,李栓为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于2016年11月30日病故,生前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属孤寡老人。李栓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融达支行,帐号为04×××56的存折一张,生前无债权债务,申请人所称的保定工行卡号为62×××51的银行卡并未激活开户。本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融达支行帐号为04×××56的存折余额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保定市莲池区焦某乡毕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春良
书记员: 焦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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