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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宏达运输队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莲池区宏达运输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刘各庄村(业主系林彦强)。
委托代理人姜军刚,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莲池区宏达运输队与被告李某为劳动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定市莲池区宏达运输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喜增

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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