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华光路123号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982508084。
法定代表人:夏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华光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6572513D。
法定代表人:杨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保定市绿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书记员: 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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