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中廉良村。
法定代表人:王满仓,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维群、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经询问,原告表示曾多次找被告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翟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