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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与郄景社、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镇107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50252178L。法定代表人:马怀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景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系张某某舅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村。法定代表人:张占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立普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取的用地补偿款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份,原告因生产需要,需要占用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的土地。为此,原告与包括第一、第二被告在内的顺平县高于铺村多名村民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同时原告也与本案被告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民委员会、刘保庆签订了《关于高于铺村土地转租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刘保庆代表17户村民领取21.15亩土地使用费共计1903500元整,由刘保庆向17户村民给付和发放。2018年3月20日,原告却收到了顺平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告没有向21.15亩涉及的17户村民中的郄长法进行补偿,“却误将补偿款给其他村民”现经过核对,发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在17户被占用土地的的村民之中,原告占用的21.15亩与其无关。原告并没有占用第一、第二被告承包土地。原告对《协议书》是误签应予撤销。第一、第二被告由此所收取的原告款项应予返还,为此,原告向四被告多次催要,但却无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98000元。郄景社、张某某辩称,原告与高于铺村委会及答辩人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实际是“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如果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98000元,原告也应将答辩人的1.09亩土地予以返还,并赔偿答辩人2014年至今的土地使用费。《协议书》中所述的土地虽然在村委会地亩册内记载是郄长法的,但是答辩人与本村村民张占红互换耕种承包地取得的,该地自1998年一直由张占红耕种,郄长法并不能证实其具有土地经营权合同或者具有土地经营权证书,郄长法对该土地并不具有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并判令原告返还答辩人1.09亩耕地使用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刘保庆辩称,原告所述的17户的土地使用款确实是由我发放的。事后郄长法说这17户中有他的土地,没有郄景社家的土地,要求郄景社退还给郄长法,但郄景社始终未予退还。高于铺村委会辩称,现在的村委会主任不清楚2014年承包地转让的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包括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刘宝庆在内的高于铺村17户村民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并与被告高于铺村委会签订土地转租《补充协议》,《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郄景社、刘宝庆等高于铺村17户村民将自己位于高于铺村东的承包地有偿转让给原告立普特公司使用,立普特公司将17户的土地转让款共计1903500元交付给被告刘宝庆,由刘宝庆负责发放给各户,其中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得到土地转让款98000元。2017年10月23日高于铺村民郄长法诉于本院,诉称被告郄景社、张某某转让给立普特的承包地系其在1997年全国农村土地进行二轮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要求被告郄景社、张某某返还土地转让款98000元,后郄长法撤回起诉。2018年1月5日,郄长法又诉于本院,诉称被告立普特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圈占其承包地,误将土地补偿款给付其他村民,要求被告立普特公司返还承包地(价值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2018)冀063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郄长法所主张的土地系其1997年的承包地,在高于铺地亩册中有记载,该地块未有土地流转的任何登记,判决:被告立普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郄长法征地补偿款98000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立普特公司于2018年5月7日诉于本院,要求撤销2014年与被告郄景社、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98000元。被告郄景社、张某某称本案所涉土地系与张某某舅父张占红换种的,张占红自1998年起即开始承包该地块。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0月21日与郄景社、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2、关于高于铺村土地转租的补充协议;3、土地使用款付款凭证及银行付款电子回单;4、原告占用高于铺村21.5亩土地的位置图;5、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卷宗中高于铺村地亩册,本院对张锁旺、张春岐的调查笔录,对姚振国、刘书改的询问笔录。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农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性用地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地亩册不同于不动产登记薄;本院在(2018)冀0636民初36号案件中对张锁旺、张春岐的调查笔录形式不合法。被告郄景社、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有:顺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6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及该案卷宗庭审笔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高于铺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有:地亩册一份,地亩册显示原告立普特公司所占用土地中其中有一亩登记在郄长法名下。
原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普特公司)与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刘保庆、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于铺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黄亚丽、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红、刘士杰、被告刘保庆、被告高于铺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占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郄景社、张某某虽与原告立普特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并领取了立普特公司给付的补偿款98000元,但高于铺村委会地亩册中记载该地块使用权登记在郄长法名下,且本院已判决立普特公司就地块的使用权给付郄长法补偿款98000元,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该地块具有使用权,故其无权就该土地与原告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亦无权获得原告立普特公司的土地转让款98000元。原告与被告郄景社、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系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被告郄景社、张某某因此而获得的98000元土地补偿款亦应退还给原告。因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由被告郄景社、张某某收取,被告刘宝庆与高于铺村委会并未占有该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宝庆、高于铺村委会返还补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书》及要求被告郄景社、张某某返还用地补偿款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郄景社、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二、被告郄景社、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现金98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被告郄景社、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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