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住所地保定市玉兰大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换不当得利款2288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负责保定市及各县、区的福利彩票发行工作,2015年5月4日被告在曲阳县××××村购买了福利彩票,被告购买后有两张中奖,2015年5月14日被告持该两张彩票到原告中心兑奖,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两张彩票中的一张奖金应为1040元按23920元兑奖,被告多得奖金22880元。原告单位在财务结账时发现错发兑奖,便和被告联系,被告也承认错领了兑奖,但据不退还。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负责保定市及各县、区的福利彩票发行工作。2015年5月4日,被告在投注站号为13125584处购买了福利彩票,其中两张中奖,特征码为4F7BA2325067592CB704的彩票中奖情况为1A,金额为1040元;特征码为9A866EED16C65060E10F的彩票中奖情况为23A,中奖金额为23920元(1040×23)。2015年5月14日被告持此两张彩票到原告处兑奖,原告因工作人员疏忽以两张彩票奖项都为23A即23920元的金额为被告开具了转账支票,金额为47840元。后原告财务结账时发现为被告多兑奖金22880元,便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未退还。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彩票两张、兑奖单、转账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应得奖金24960元,原告却向被告出具了47840元的转账支票,被告多得2288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举证证实其取得该款项的事实及合法根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所诉的事实认可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其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因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288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保定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2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环
书记员:刘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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