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张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北上关村安详胡同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保定市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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