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
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石立松(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焦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宏记,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立松,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决定对武学家、张伯平涉嫌伪造被告公司印章一案立案侦查,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霞
审判员:赵萍
审判员:赵永君
书记员: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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