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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苟喜龙,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588号中华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88857.28元(其中医疗费15875.28元,原告支付的工伤职工赔偿金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加工生产,于2016年4月22日与被告在满城区营业部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增加雇员王天福。保险责任自2016年5月11日起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缴纳了保险费。2017年3月6日上午7时30分许,王天福在接班后在车间打扫卫生时,被原告的叉车挤伤左小腿。伤后,原告送王天福到满城区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王天福左侧腓骨骨折,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15857.28元。意外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九王天福的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7年6月23日,王天福向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调解,2017年7月25日,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满劳人仲案201726号仲裁调解书,除医疗费外,原告给付王天福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73000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理赔,被告拒不足额赔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此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未向法庭提供有效地二次手术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发造纸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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