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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村民委员会与叶海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1区189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宾,该村村主任。
被告:叶海全,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村民,现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沿村村委会)与被告叶海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判决后,被告叶海全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还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重新立案,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叶海全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叶明杰不具有合法的出庭资格,其与沿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手续无效。并提供叶红宾的调查笔录和视频资料等证实。
经审查,原告沿村村委会的村主任系叶红宾。本案决定开庭后即对其送达了传票。叶红宾表示对此案不参加诉讼,也未委托其他人参加诉讼,沿村村委会与叶明杰的授权委托书上叶红宾的签字系叶明杰等人伪造的。庭审中,叶明杰对委托书中村委会的公章和叶红宾的签字也表示说不清。以上事实,有本院对叶红宾的调查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原告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叶红宾不亲自参加本案诉讼也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诉讼,叶明杰与沿村村委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属无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杜兰涛
审判员 陈运
人民陪审员 封亚辉

书记员: 王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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