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
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
满城区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给付自2012年6月6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750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6月6日,原告下属单位满城县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合同到期前2012年4月6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告知其合同到期,原告不再出租并要求被告2012年6月6日前搬清所租房屋及院内物品。然被告继续强占房屋,2014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书面通知被告,将房屋及院落交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办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主张权利,但该证自2011年2月房屋所占国有土地拍卖后即产生瑕疵,房屋所有权处于待定状态,且该出租房屋现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为
满城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而非原告。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诚
书记员: 滑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