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忠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聪沛、陈东亮,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XX亭,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8日给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72元,减半收取计11936元,由原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诚
审判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陈芳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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