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滕某广告有限公司
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保定桥西酒藏储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滕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假日花园A-29号。
法定代表人侯军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桥西酒藏储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清柱,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滕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桥西酒藏储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滕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滕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慧兰
书记员: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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