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
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76764-2。
法定代表人王小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8元,减半收取即21224元,由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8元,减半收取即21224元,由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石竹
审判员:卢清江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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